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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南宁市自然资源局效力状态:有效
标  题: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出让地块实行用地预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南自然资规〔2024〕2号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09日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出让地块实行用地预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9 09:10

各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

为严格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长效管理调控机制,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公开出让地块实行用地预申请有关事项通如下:

一、公开出让商服、文旅、住宅、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地块可实行用地预申请制度。市自然资源局在其官网对实施预申请出让的地块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预出让公告。有意向的竞买人可按预出让公告内容缴纳购地保证金后成为预申请人,并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用地预申请书,承诺愿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在正式发布地块出让公告后,预申请人应报名参加该期出让活动。

二、实行用地预申请的,预申请人应在正式发布地块出让公告前向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缴纳购地保证金。购地保证金按不高于出让地块出让起始总价的10%设置,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预申请人按要求缴纳购地保证金并通过竞买资格审核的,正式报名时不需再缴纳该期出让地块的竞买保证金。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在发布出让公告后10日内将购地保证金转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三、预申请人按要求参与竞买并竞得该期地块的,应在成交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缴足出让地块的竞买保证金,方可签订出让合同;未竞得的,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出具预申请人已履约的说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预申请人退还购地保证金(不计利息)。

预申请人未按承诺参与竞买的,购地保证金不予退还。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出具预申请人未履约的说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要求将购地保证金上缴市财政。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出让地块实行用地预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南自然规〔2022〕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相关文件:《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出让地块实行用地预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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