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五象新区管委会管理区域范围及委托五象新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的通知》(南府发〔2024〕20号)要求,为履行好《委托行使自然资源管理职能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自2025年5月9日起,南宁市自然资源局正式启用“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管理专用章(五象新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管理专用章(五象新区)仅用于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承担的《协议书》约定区域范围内的相关自然资源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业务办理,不得挪作他用,原“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专用章(1)”印章同时废止。南宁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管理专用章(五象新区)在业务办理方面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