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局与你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南自然(审)让字20220012号],电子监管号:4501002022B56426,宗地号为450103450002GB05729,宗地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上洲路以北,四至为:东至01AVDH-01AVDG 国有土地;南至01AVDG-014QED规划道路;西至014QED-01AVDJ规划道路;北至01AVDJ-01AVDH国有土地。面积为3456.75平方米,约定宗地建设项目应于2023年10月18日之前开工。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自然资字〔2024〕第56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因宗地周边市政道路未修通,导致宗地建设项目未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