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010075
广西南宁东海汽车投资有限公司:
我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广西南宁东海汽车投资有限公司450107100201GB00383宗地延期建设补充协议》[合同编号:南宁土延(审)字20190008号],电子监管号为4501002016B00039,宗地号为450107100201GB00383,宗地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四至为:东至00MM1W-00MM21规划道路,南至00MM21-00MM20金陵村,西至00MM20-00MM1Y金陵村,北至 00MM1Y-00MM1W金陵村,面积为16684.40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19年5月1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自然资字〔2023〕第18号)。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因你公司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
你公司如不服本认定,可在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