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5010351
根据我局与你公司签订的《广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450103004002GB00020宗地延期建设补充协议》[南自然(审)延字20220018号],宗地号为450103004002GB00020,宗地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贤宾路南侧,四至为:东至00H1ES-00H1F3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至00H1F3-00H1EW竹排冲,西至00H1EW-00H1EU金湖路,北至00H1EU-00H1ES贤宾路,面积为6694.68平方米,约定的动工日期为2023年9月15日之前。
上述宗地存在超过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情况,我局已向你公司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南自然资字〔2025〕第1号)。根据调查结果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因政府拟收回土地使用权,导致宗地建设项目未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属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南宁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3日